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不能於規定期間繳納稅捐者,得檢附證明文件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1.適用對象: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
2.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3.應備證件:
(1)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
(2)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訂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3)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或其他營業驟減情形,請提供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等相關證明文件。
(4)其他因受疫情影響之相關證明文件。
(5)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文件。(申請展延繳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