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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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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聲明復查

  • 個資同意
  • 申辦說明
  • 驗證信箱
  • 填寫資料
  • 完成送出

線上聲明復查說明:
復查為要式行為,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申請復查時,應將證明文件連同復查申請書送交稅捐稽徵機關。因此,利用本功能,僅有聲明復查之法律效果,請於登載之日起3日內,依前揭條文規定補附復查申請書,於該申請書上註明簡訊或mail回覆之申辦案號並簽名或蓋章,連同應檢附相關事證資料補送到本局,逾期未提供者,視同未完成申請手續。
以下表格請您確實填寫,便於聯絡您辦理補正並保障您的權益。
應備證件:
復查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 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及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原處分機關。
三、申請復查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
五、受理復查機關。
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