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2.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駛執照者,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
3.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車輛汽缸排氣量超過2,400cc者,免徵金額以2,400cc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4.本申請書一經核定免稅,如申請核准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按期申請核免手續。
5.因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 二親等以內親屬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已非同一戶籍、親屬關係消滅、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身心障礙原因消滅等)不合免稅要件時,應向本局申報,並自不合免稅要件之日起恢復課稅。
備註:
一、應備證件:身心障礙證明、行車執照、戶口名簿(本人或配偶得以身分證代替)、駕照。(可同時將多張證件拍攝在同一頁面)
二、本局電話05-5323941使用牌照稅分機177、免費服務專線:0800-55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