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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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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購買原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未於取得所有權當年如期申請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核定按一般稅率課徵後,可否補辦申請並退還溢繳稅款?
    • 109-04-22

    按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資料,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當年適用,逾期申請者,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依上述規定,不得補辦申請並退還溢繳稅款。

  • 印花稅應稅憑證經交付或使用後,能申請退還印花稅嗎?
    • 109-05-01

    依據財政部函釋,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的理由。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於書立或交付時即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日後除了「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能申辦退稅外,其餘情形均無法退還。舉例來說:已繳納印花稅的承攬契約嗣後因故解除或未履行、不動產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因故無法移轉而解除等情形,已繳納之印花稅均無法退還。

  • 申請全戶(同一戶口名簿所有成員)財產資料應檢附那些證件?
    • 109-04-22

    1.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全戶已成年者身分證正本(或切結之身分證影本)、印章,未成年者戶口名簿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
    4.委託書。

  • 於營業場所附設投幣式卡拉ok 或電動遊樂設施,是否須辦娛樂稅代徵手續?
    • 109-04-22

    目前流行於營業場所設置投幣式卡拉ok 或電動遊樂設施提供客人使用,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業主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違反者,則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車輛是否可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 109-04-22

    車輛屬折舊性資產,在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有其困難,故不得為欠稅之擔保品。

  • 自101年9月6日施行修正之行政訴訟法,關於不服稅捐、罰鍰等處分之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有何變動?
    • 109-04-22

    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新增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3-1條),係受理涉訟金額4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不服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但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3項)。

  • 購買房屋應向何處辦理契稅申報?受理單位須於幾日內審查完竣?
    • 109-04-22

    1.受理申報機關
    (1)直轄市及省轄市部分,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2)縣轄部分,向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
    2.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15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 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有欠完備或認為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

  • 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
    • 109-04-22

    房屋稅每年徵收1次,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開徵至5月31日截止1個月。課稅期間為自前1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止。

  • 法院拍賣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經准退還溢繳稅款時,是否退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
    • 109-04-22

    法院拍賣土地已經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後來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並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將多扣繳的稅款退還給原執行法院處理。

  • 本縣為何要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109-04-22

    土石為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土石採取人利用地方資源營運而獲取利潤,載運時對所使用道路造成破壞及環境污染,其所造成的社會成本,係由全體縣民共同承擔。基於對自然景觀維護及受益者付費原則,爰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雲林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

  • 專供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免稅規定如何?
    • 109-04-22

    1.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3輛之限制。
    2.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前段規定社政機關所出具證明應載明以下事項:
    (1)設立之依據並敘明係以興辦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
    (2)敘明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3)證明該社會福利團體是否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4)載明適用免稅車輛號牌及用途。
    3.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但書規定,專供載送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申請免稅須向中央或本縣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憑向監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檢附:
    (1)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加附法人登記證書)。
    (2)組織章程。
    (3)證明函(應記載「設立依據」「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特殊車種名稱與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應敘明牌照號碼」)。
    (4)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5)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 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因繼承、贈與、自益信託或撤銷信託而移轉土地,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 109-04-22

    因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繼承、贈與或撤銷信託後,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另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惟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受託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 我在雲林縣有3棟房子,每年都收到3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稅單只有收到1張?
    • 109-04-22

    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一戶,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只有1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1張房屋稅稅單,如有3棟房子分別編訂3戶門牌者,則有3張房屋稅單。

  • 被繼承人死亡,名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要辦理繼承過戶,應如何計算及繳納印花稅額?
    • 109-05-01

    繼承人若是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係依協議書「成立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以1‰稅率來計算印花稅額,而非繼承原因發生當時的價值。舉例來說,若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書立日期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期,非屬同一年度,有可能因每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之調整,而不等同於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所列示之核定價額。需重行計算擬分割繼承之財產價值後,再予以計算印花稅額;另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毋需列入計算印花稅額。

  • 本人為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應檢附那些證件?
    • 109-04-22

    1.債權人為個人者,個人身分證正、影本、印章。
    2.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等正本或切結之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3.應檢附下列證件,具備一項即可:
    (1)司法機關確定之終局判決正、影本(應再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判決正、影本。
    (2)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判決正、影本。
    (3)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正、影本。(債權人應於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30日內申請)
    (4)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正、影本。
    (5)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影本。
    (6)司法機關核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正、影本。
    (7)司法機關確定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8)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正、影本。
    (9)仲裁人之判斷。
    (10)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11)刑事判決有關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徵之裁判得據以執行者。
    (12)司法機關核發之債權憑證正、影本。
    (13)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

  • 欠繳應納稅捐達多少,名下財產會被禁止異動?
    • 109-04-22

    本縣納稅義務人欠繳地方稅應納稅捐達新臺幣達10萬元,本局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構,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向法院購房屋,於移轉登記前拆除、倒塌,可否免繳契稅?
    • 109-04-22

    1.自行拆除向地政機關申請滅失登記後,再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 籍,該房屋之減失如非發生在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申報期間者,仍應報繳契稅。
    2.不動產之滅失係發生在契稅條例第16條所訂之30日申報期間,免報繳契稅。
    3.已依規定申報契稅,經核發稅單尚未繳納,該房屋於契稅限繳日期內倒塌,致辦理納稅及產權登記有困難,免繳納契稅。

  •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 109-04-22

    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課徵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營業用、非住家非營業用)房屋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 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以後,因故或其他原因移轉不成立,要怎樣申請撤回?
    • 109-04-22

    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如果要申請撤回,須由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回移轉理由,並檢附原移轉契約書及原核發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會同向原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逾期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路被查獲,如何處罰?
    • 109-04-22

    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