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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房屋稅開徵公告

  • 公告日期:111-04-25

雲林縣稅務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雲稅房字第1110560590號

主旨:公告本縣111年房屋稅開徵事宜。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2條暨臺灣省政府107年4月3日府財政字第10717000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課稅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二、開徵日期:自111年5月1日開徵,至111年5月31日截止,徵收期間為一個月。
三、稅額計算方法:
(一)住家用房屋: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二。
2、非自住使用: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一.五。
(二)非住家用房屋:
1、營業使用: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2、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3、非住家非營業用(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按房屋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三)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
四、繳納地點:
(一) 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暨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四大連鎖便利商店。
(二) 使用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繳稅。
(三) 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使用嗶嗶繳、悠遊付、橘子支付或一卡通 Money掃描繳款書三段式條碼繳稅,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
(四) 詳細繳納方式說明請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www.yltb.gov.tw/)首頁/便民服務/多元繳稅項下查詢。
五、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遺失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時,請向當地鄉(鎮、市)公所財政課或本局房屋稅科暨虎尾、北港分局申請補發,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AIWAN FidO,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後,直接於便利商店櫃檯繳納。
六、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倘因計算或填寫錯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申請更正,並請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七、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