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已作為道路使用之土地土地增值稅是否有優惠?

  • 更新日期:110-07-06

1.都市土地:
作道路使用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由政府將來以「徵收」或「區段徵收」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在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
2.非都市土地:
依原土地稅法規定,非都市土地縱使編定為交通用地或地目為道,因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於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此規定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現該修正法案已於110年6月23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於「徵收前」移轉,只要符合(1)供公共設施使用;(2)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3)經需用土地人證明,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另財政部於同年8月12日亦訂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民眾現行辦理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檢具向需用土地人申請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則可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