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若是持遺產分割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就分割不動產部分,係依協議書「成立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以1‰稅率來計算印花稅額,而非繼承原因發生當時的價值。舉例來說,若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書立日期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期,非屬同一年度,有可能因每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之調整,而不等同於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所列示之核定價額。需重行計算擬分割繼承之財產價值後,再予以計算印花稅額;另未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毋需列入計算印花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