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核發房屋稅籍證明免支付任何費用。2.查調財產如查調本人財產資料免支付費用,如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依財政部98年10月29日訂定「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第三條規定: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