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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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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委託,代理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應檢附那些證件?

  • 更新日期:109-04-22

1.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印章。
2.債權人身分證正本或切結之身分證影本、印章。
3.債權人為營利事業組織者,應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或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等正本或切結之影本、負責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4.委託書。
5.應檢附下列證件,具備一項即可:
(1)司法機關確定之終局判決正、影本(應再檢附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之判決正、影本。
(2)經法院裁定認可之大陸地區民事確定給付判決正、影本。
(3)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正、影本。(債權人應於收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30日內申請)
(4)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正、影本。
(5)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正、影本。
(6)司法機關核發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正、影本。
(7)司法機關確定支付命令暨其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8)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正、影本。
(9)仲裁人之判斷。
(10)確定訴訟費用金額之裁定暨裁定確定證明書正、影本。
(11)刑事判決有關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徵之裁判得據以執行者。
(12)司法機關核發之債權憑證正、影本。
(13)財政部有關函釋規定。
※以上第五題起至十題,如為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