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所謂「使用」包含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用,故上述車輛如停放於公共道路,依規定仍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