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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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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繳銷、報停之車輛,停放於公共道路,為何會受罰?

  • 更新日期:109-04-22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所謂「使用」包含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用,故上述車輛如停放於公共道路,依規定仍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