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元萬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