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制,新增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政訴訟法第3-1條),係受理涉訟金額4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29條),不服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1項),但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