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於二個月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即101年5月1日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雲林縣自101年3月1日起由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起訴。如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