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即8月31日以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並依同條第3項提出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