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主分配取得房屋,原分配房屋部分屬以交換取得,應申報交換契稅。如有以價金補貼建商,應申報買賣契稅。2.地主所取得房屋以其子女、親戚或他人名義為起造人者,如查明屬受贈取得者,該起造人應申報贈與契稅,訂有買賣契約者,應申報買賣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