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報機關 (1)直轄市及省轄市部分,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2)縣轄部分,向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2.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納稅人契稅申報案件,應於15日內審查完竣查定應納 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所檢送表件有欠完備或認為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七日內通知納稅義務人補正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