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投資雲林縣,活絡地方經濟,國際觀光旅館、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影劇院及遊藝場所、10層樓以上的房屋,如有中央系統型冷氣機、電扶梯及游泳池等設備,則按其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另予加價,基於課稅公平及租稅負擔考量,爰參酌財政部於105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504017000號函,取消國際觀光旅館等設備之標準單價加價規定,並自108年7月起實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