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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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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否申請法拍地依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重核土地增值稅?

  • 更新日期:109-04-22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稽徵機關原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嗣第三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可否受理乙事,稽徵機關如經查明該第三人非屬財政部函釋規定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債權人者,自不應受理依上揭法條規定重新核定土地增值稅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