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依法於2年內重購土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有無次數之限制 ?

  • 更新日期:109-04-22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合於同條規定之土地(自用住宅用地、自營工廠用地),得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現行之土地稅法對上開條文之適用,並無次數之限制規定,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經依該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該重購之土地屆滿5年如再行移轉後又重購土地,仍得依同條規定,申請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