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雙方當事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以後,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前,如果要申請撤回,須由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回移轉理由,並檢附原移轉契約書及原核發繳款書、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書等有關文件,會同向原申報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