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規定原以一生一次為限,為滿足一般民眾換屋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下列條件,仍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