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工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資料,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當年適用,逾期申請者,從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因此依上述規定,不得補辦申請並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