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須符合以下規定: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3、土地上之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即300平方公尺或90.75 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即700平方公尺或 211.75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