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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含申請免徵及不課徵者】

應備證件:

一、一般土地: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二、自用住宅土地: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三、私人捐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證明文件。
(四)捐贈文書。
(五)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六)法人章程。
(七)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四、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四)視同農業用地(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都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1.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1)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2)主管機關核發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五、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計畫取得方式證明文件〉。
(三)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
六、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一式二聯。
(二)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三)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對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