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出售繼承取得的土地,不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 公告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繼承重劃過的土地後再予出售,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能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民眾詢問近日賣掉名下一筆位於斗南鎮經過重劃的土地,原本以為第1次移轉可以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拿到稅單卻發現沒有這項優惠,質疑稅務單位是否漏未注意民眾的權益呢?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1第1項規定,經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但是該民眾所有之土地是繼承自父親,重劃則是20年前在父親名下時辦理,該民眾辦理繼承屬第1次移轉,此次出售已是第2次移轉;而且繼承土地時,已經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該筆土地因重劃漲價的部分,已經因為繼承而不徵土地增值稅。此次核課的土地增值稅,僅有繼承後漲價的部分,則無法再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減徵40%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