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來電表示,自己本身在外地工作,只有假日才會回來居住,且基於其他因素考量,戶籍並未設在雲林縣,因看到媒體報導「囤房稅2.0」施行,想詢問,未設籍房屋稅率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嗎?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俗稱囤房稅2.0)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13年7月1日施行,並於114年5月正式開徵。依據財政部新頒訂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辧竣戶籍登記;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是以,自住房屋均應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於該屋設立戶籍,才能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以張小姐的例子來看,未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將會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依財政部公告基準,本縣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按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採差別稅率課徵,最低2.6%,最高可到4.8%,與自住用稅率最大相差4倍,請提早做好節稅規劃。
稅務局提醒民眾,倘有尚未辦竣戶籍設立之自住房屋,最遲應於114年3月24日前(原定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辦竣戶籍登記並提出申報,114年期房屋稅才可繼續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否則將按一般非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若是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為自住使用,也應於114年3月24日前提出申請,當期才可適用,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將自申請之次期才開始適用。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雲林縣稅務局0800-556969、虎尾分局0800-566969、北港分局0800-7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