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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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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繼承取得的土地,皆以繼承時公告現值起算課徵土地增值稅

  • 公告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

       出售繼承取得的土地,無論被繼承人原持有期間多久、漲價多少,皆以繼承當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為起算點,課徵土地增值稅。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係對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的漲價總數額課稅。不過如果移轉土地的原因是繼承,因該筆土地已按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公告現值計徵遺產稅,為避免重複課稅,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繼承人日後出售該筆土地時,係以繼承當年度 (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為起算點,課徵土地增值稅。

       由於繼承移轉會將繼承人持有土地期間漲幅的起算點,以繼承當年度的公告現值開始計算,所以不論被繼承人是經由法院拍賣、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等途徑以市價取得土地,仍因已按公告現值計徵遺產稅,所以繼承人不得主張以原市價為持有土地期間漲幅的起算點。

       唯一的例外是領回區段徵收的抵價地,如果被繼承人領回抵價地的價格高於發生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可以從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