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部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子簽章法第4条第3項、第6條第3項及第9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部職掌法令關於內地稅部分,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條文如附件。 二、本部109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4680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