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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 11條之1 條文業經總統109年5月13日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49831號令修正公布

  • 公告日期:109-05-20

                         稅捐稽徵法修正第 11條之1 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華總一經字第10900049831號

 

第 11-1 條
本法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擔保稅款之下列擔保品:
一、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
,按八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
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與第五款擔保品之計值、相當於擔保稅款之認定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