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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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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8.04.08台財稅字第10804502740號令

  • 公告日期:108-08-27

一、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其本人使用之車
輛,每人以1輛為限,由財稅資訊系統勾稽「全國車籍檔」及衛生福利部之「全
國身心障礙檔」電腦註記為免稅車輛;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依下列情形分別核定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身心障礙者依同
條第2項規定辦理免徵手續。車籍移轉管轄者,亦同:
(一)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8年1月1日以後者:以該
證明所載鑑定日期為準,於有效期間內,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稅額。
(二)所持有社政機關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鑑定日期為107年12月31日以
前者:以108年1月1日起至有效期限屆至前之期間,計算免徵使用牌照稅之
稅額。
二、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
照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每人以1輛為限
,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
手續,並自申請日開始免徵;車輛移轉管轄者,仍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
辦理免徵手續,該車輛原經核准符合前開免徵規定者,其自車籍變更日起至核准
免徵前1日止之使用牌照稅,准免予補徵。至本人所有已註記為免稅之車輛,申
請變更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為免稅車輛者,以申請日為準
適用免徵規定。
三、廢止本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有關本部97年9月16日台財稅
字第09704750420號函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