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本部81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810392940號函。(公司經奉准專案合併後,消滅公司原已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與存續公司後,其使用情形如經查明仍符合工業用地有關規定,應准繼續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可免再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