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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資訊安全維護宣導-公務員利用職務洩漏機密文書案例

公務員利用職務洩漏機密文書

【案例】
甲是某局局長室的秘書,兼負責新聞連絡工作,平日周旋在眾多的媒體新聞記者間,久而久之,即以消息靈通人士傲示於友人。同時他為了建立私誼或促進工作連繫與方便,也會三不五時對某些特定人士放出一些特別訊息以示權威或是做為公關。連續幾年間,由於報紙總是在政府進行談判或協議前即刊出了我國與非邦交國家間航權談判、航空貨運站民營化等,應屬機密內容之消息,引起調查單位的注意;經追查後,發現甲以職務上的權力與機會多次竊取影印非其主管的機密公文攜返家中留存並交付予第三人,案經法院以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交付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

【研析】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對政府機關之機密,無論是否由其主管,均有保密之義務。「不看他人公文、不聽他人談話、不問他人業務」是個人維護公務機密的三原則,除此之外,公務員對公務上持有的機密資料也要注意保密並防止他人竊取,不可稍有怠忽。
二、本案甲取得機密資料的情形有二:(一)是以秘書職務之機會,於局長室機要人員不注意及疏於警覺之際,擅自影印各部門陳請局長核閱的機密公文留存。(二)是參加內部機密會議後,藉機將會議資料帶走,會議承辦人一方面疏忽未將資料註明為機密文件,另方面也認為不宜得罪首長的新聞秘書而輕忽失職。
三、甲身為公務人員,理應奉行公務員保密義務,然而卻為了私誼及不正當之誇耀心理,而置國家及社會大眾利益於不顧,以致觸犯了法典,殊值公務人員警惕。

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轉載自法務部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