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111年3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刑事:瀆職罪-洩密 公懲會:懲處)案例

  • 內容: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刑事:瀆職罪-洩密 公懲會:懲處)案例

    一、 前言

    公務員因業務執掌或經手之相關資料,在保管及傳遞 時皆頇特別注意保密相關規定,避免有洩漏情事,嚴重的話除行政責任外還會有刑事責任,所以在公務機密保密上不可不謹慎處理,下述案例供各位同仁參考。

    二、 案件概述

    甲OO為某調查站公務人員,於 2、3 年前於某餐敘場合,經友人介紹認識私立學校副校長,平時會提供教育年改、選舉賄選、地方民意代表涉貪等線索,為重要運用關係人。 在 107 年 6 月 26 日私立學校副校長主動與甲OO聯 繫,表示該校招生涉及背信、偽造文書等案被OO調查站調查,也陸續通知多人到案說明,並提及同年 7 月 2 日將通知證人前往OO調查站查證,希望瞭解案件進度,甲OO基於人情請託關係,便以自己帳號密碼登入案件執行系統查看證人詢問要點,惟因並無參與案件偵辦無法查詢,乃冒用該站調查專員陳OO帳 號密碼登入「案件執行系統」,而獲有學校涉嫌背信案之調查官製作預計要向被告詢問之內容要點,甲OO竟持手機拍攝 3 張照片,透過通訊軟體 LINE,傳送予私立學校副校長,再由副校長告知被查證對象私立學校臺中班班主任,而查獲本件洩密原因係 107 年 7 月 20 日OO地檢署檢察官指揮OO調查站,對私立學校副校長等人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執行搜索扣押,發現即本案副校長手機內竟然有與調查站公務員甲OO之 LINE 通聯紀錄「OK 圖記」,並在另一涉嫌 人私立學校臺中班主任住家電腦內發現存有調查官欲訊問之詢問要點,經深入調查發現係甲OO涉嫌洩密予學校副校長等人,甲OO涉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也因其違法行為除對公部門形象聲譽影響甚鉅,且所涉洩密違失情節重大, 除依據瀆職罪判決外,再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送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三、 本案除刑法洩密罪判決外,另外依據公務員公務員懲 戒法判決如下:

    1. 刑事判決洩密部分: 本案經臺灣OO地方檢察署起訴、臺灣OO地方法院判決在 案,核公務員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公務員懲戒: 甲OO因違法失職案件被付懲戒,經法務部移送公懲會審理, 判決甲OO休職,期間陸月。

    四、 檢討與策進作為

    1. 檢討:

    被告甲OO身為調查專員即公務員,職司犯罪偵查多 年,本應謹守分際,竟恣意將通訊監察之對象及號碼, 與其他調查官製作之案件詢問要點等國防以外秘密 消息洩露予他人,除危害公務員應遵守法律之形象, 亦恐影響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

    2. 甲OO為調查站人員,職司刑事調查相關事務,對於 偵查不公開原則及迴避等專業常識,卻沒能把持應有 底限,甚至利用他人帳號查詢原本自己無法查詢的案 件,最後將資料外洩。

    3.甲OO與私立學校副校長有雖然平時會提供教育年改、 選舉賄選、地方民意代表涉貪等線索,為重要運用關 係,惟私交再好,遇公務上有利害關係時,必頇要有 所警覺,另外也應透過長官對部屬的關懷,對於下屬 所承辦案件相關情資來源,需有一定掌握,或許在該 校被發動搜索時,就需要對甲OO有所關懷並提醒, 達到預防的成效,就有機會防免此一事件發生。

    4.本案顯示查調系統關於個人權限的部分上有所管控不 當,甲OO涉有以他人帳號去查詢相關案件資訊,表 示另一調查站人員陳OO個人帳號未妥善保管,致使 甲OO有機可乘,顯示帳號管理及清查之重要性。

    5.因應資通訊軟體發展迅速,相關即時通訊軟體傳輸資 料在轉瞬間即可完成,卻也完成了洩密的犯罪,除更 應加強法治觀念外,每個公務員更應珍惜自身的廉潔, 方能達成公務機密的維護。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