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安全維護錦囊~「憤怒哥大鬧監理所」
前言
話說憤怒哥平日就有超速飆車習慣,某日到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換發駕照,被監理所承辦人員發現還有好幾筆超速罰單未繳,很客氣地告訴憤怒哥應該要先繳清罰單才可以換駕照,憤怒哥聽了當場大發雷霆,拍桌指著承辦人員怒斥:「我要換照與我違規有啥關係?你們監理所是故意刁難,是球員兼裁判,你們有沒有讀書啊!沒讀書就滾下台,@#$%!」等輕蔑用語,現場洽公民眾都被憤怒哥的突然舉動嚇到,紛紛走避。
案情因果
憤怒哥於99年8月23日至○○監理所2樓駕駛人管理課營業櫃檯辦理更換駕照,因有2筆違規案件未清,經承辦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請其先繳清罰鍰,再辦理駕照更換業務,惟憤怒哥拒絕接受,並稱違規事項已向法院聲明異議,要求辦理換照。嗣後就在櫃檯處大聲叫罵,經後台駕駛人管理課主管出面處理,一再柔性婉轉規勸,憤怒哥仍不理會;持續於2樓營業櫃檯大聲咆哮、謾罵,並以手用力拍打櫃檯,造成其他考照及洽公民眾的恐懼、散開。該機關為維護洽公民眾之安全與秩序,遂報請轄區警察局派遣警員到場處理,警員抵達後,憤怒哥雖未再高聲抗議,但仍抗議警員處理不公並揚言找立法委員陳情,承辦警員經勸阻無效,以妨害公務犯罪嫌疑人將憤怒哥帶往警局製作筆錄,案經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刑事判決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並得易科罰金。
叮嚀事項
隨著民眾權益意識高漲,透過不滿與批評等方式訴求,乃民主社會之常態,若與民眾發生爭執衝突情事,處理過程應圓融、講求技巧,並有危機意識;因為,類此事件處理不當,衍生民眾申訴、抱怨,甚或請願、陳情活動,都足以招致撻伐和譴責,影響機關聲譽及行政業務之推動。對於實務上遇有「爭執衝突」事件,公務員應適切扮演「中立第三者」立場,非但有助於與民眾溝通,更能爭取信任。
----摘取自法務部廉政署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