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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9月食安宣導-零食、餅乾、點心等休閒食品的檢驗項目及重點衛生法規

  • 零食、餅乾、點心等休閒食品的檢驗項目及重點衛生法規

     

    休閒食品的加工製造,除了必須確保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原料以及外包裝標示符合性以外,終端產品特別需要注意微生物、食品添加物及真菌毒素相關衛生標準

     

    休閒食品包括哪些?

      休閒食品泛指民眾閒暇時解饞或正餐間充饑的零食、點心或餅乾等食品,隨著社會飲食文化變遷,休閒食品也成為重要的消費食品,不僅種類日趨多樣化,產值也逐年增加。大致上可分為以下類別:

    • 糖果類:巧克力、硬糖、軟糖、口香糖等
    • 果乾、蜜餞類
    • 堅果類:烘焙堅果、調味堅果
    • 果凍布丁類
    • 麵包、糕餅、餅乾等烘焙食品
    • 海苔類:海苔片
    • 乾絲類:肉乾、肉絲、小魚乾、魷魚絲、乳酪絲、蒟蒻條、豆干

     

    與休閒食品相關的重點衛生法規

      休閒食品的加工製造,除了必須確保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原料以及外包裝標示符合性以外,終端產品特別需要注意微生物、食品添加物及真菌毒素相關衛生標準 (由於休閒食品種類眾多以下僅列出通用性衛生標準項目,實際上仍須依個別產品特性注意是否有其他規範。)
     

    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

    食品品項 微生物及其毒素、代謝產物 限量
    6.1 本表第1類至第5類食品所列以外之其他經復水或沖調即可食用之食品
    6.2 本表第1類至第5類食品所列以外之其他即食食品,以常溫或熱藏保存者
    6.3 本表第1類至第5類食品所列以外之其他即食食品,以冷藏或低溫保存者,包括:
    -經復熱後即可食用之冷藏或低溫即食食品(如:18℃鮮食)
    -冷藏甜點、醬料等
    金黃色葡萄球菌 100 CFU/g (mL)
    沙門氏菌 陰性
    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 100 CFU/g (mL)
    6.4 本表第1類至第5類食品所列以外之其他罐頭食品 經保溫試驗(37℃,10天)檢查合格:沒有因微生物繁殖而導致產品膨罐、變形或pH值異常改變等情形。

    *屬「不易導致李斯特菌生長之即食食品」者,無須檢測李斯特菌。所稱「不易導致李斯特菌生長之即食食品」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 pH值低於4.4;(2)水活性低於0.92;(3)同時符合pH低於5.0和水活性低於0.94的產品;(4)添加可抑制李斯特菌生長之抑制劑,且可提出相關科學證據。糖、蜂蜜、糖果類(含可可及巧克力)及食鹽等產品,且符合上開條件之一者,無須檢測李斯特菌。
     

    食品添加物使用限量

    防腐劑

    項目 使用食品範圍 限量
    己二烯酸、己二烯酸鉀、己二烯酸鈉、己二烯酸鈣 肉製品、豆皮豆乾類及乾酪 用量以Sorbic Acid計為2.0g/kg以下
    糖漬果實類、脫水水果、糕餅 用量以Sorbic Acid計為1.0g/kg以下
    丙酸鈣、丙酸鈉、丙酸 麵包及糕餅 用量以Propionic Acid計為2.5g/kg以下
    苯甲酸、苯甲酸鈉、苯甲酸鉀 肉製品 用量以Benzoic Acid計為1.0g/kg以下
    糖漬果實類、脫水水果、糕餅 用量以Benzoic Acid計為1.0g/kg以下
    豆皮豆乾類 用量以Benzoic Acid為0.6g/kg以下
    二醋酸鈉 包裝烘焙食品 用量0.40%以下
    肉製品及軟糖果 用量為0.10%以下
    包裝之點心食品 用量為0.05%以下


    食用色素

      休閒食品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我國准用的食用色素 (人工)或其鋁麗基,包括食用紅色六號、七號、四十號,食用黃色四號、五號,食用藍色一號、二號,食用綠色三號等,若進口休閒食品,因各國對於色素的法規限制差異較大,需格外注意所使用的色素是否為我國准用項目。


    甜味劑 (僅列重點注意項目)

    項目 使用食品範圍 限量
    糖精、糖精鈉鹽 瓜子、蜜餞 用量以Saccharin計為2.0g/kg以下。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鈉、環己基(代) 磺醯胺酸鈣 瓜子、蜜餞 用量以Cyclamate 計為1.0g/kg 以下。
    甜菊醣苷 瓜子、蜜餞 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冰淇淋、糕餅、口香糖、糖果、點心零食及榖類早餐 用量為0.05%以下


    抗氧化劑 & 漂白劑

    項目 使用食品範圍 限量
    亞硫酸鉀、亞硫酸鈉、亞硫酸氫鈉、低亞硫酸鈉、偏亞硫酸氫鉀、亞硫酸氫鉀、偏亞硫酸氫鈉 (抗氧化劑) 果凍、果皮凍及水果派餡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1 g/kg以下
    表面裝飾用途 (薄煎餅之糖漿、奶昔及冰淇淋等產品之調味糖漿)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04 g/kg以下
    含葡萄糖糖漿之糕餅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05 g/kg以下
    亞硫酸鉀、亞硫酸鈉、低亞硫酸鈉、偏亞硫酸氫鉀、亞硫酸氫鉀
    、偏亞硫酸氫鈉 (漂白劑)
    杏乾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2.0 g/kg以下
    白葡萄乾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1.5 g/kg以下
    脫水水果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 g/kg以下
    糖漬果實類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10 g/kg以下
    直接供食用之蒟蒻製品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030 g/kg以下
    其他加工食品 (詳法規原文) 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030 g/kg以下。麵粉及其製品(不包括烘焙食品)不得使用。

     

    汙染物法規 (真菌毒素)

    真菌毒素 食品 限量
    總黃麴毒素 穀類加工製品 4 μg/kg
    供直接食用之花生、油籽、黃豆,及其加工產品,去殼 4 μg/kg
    供直接食用之杏仁/扁桃仁 (Almonds)、開心果、杏核
    (Apricot kernels)、榛果、巴西堅果,及其加工產品,去殼
    10 μg/kg
    其他供直接食用之堅果類及其加工產品,去殼 4 μg/kg
    供直接食用之無花果乾及其加工品 10 μg/kg
    其他供直接食用之果乾及其加工品 4 μg/kg
    其他食品 (詳法規原文) 10 μg/kg
    黃麴毒素 B1 穀類加工製品,除嬰幼兒食品外 2 μg/kg
    供直接食用之花生、油籽、黃豆,及其加工產品,去殼 2 μg/kg
    供直接食用之榛果及巴西堅果,及其加工產品,去殼 5 μg/kg
    供直接食用之杏仁/扁桃仁、開心果及杏核,及其加工產品,去殼 8 μg/kg
    其他供直接食用之堅果類及其加工產品,去殼 2 μg/kg
    供直接食用之無花果乾及其加工品 6 μg/kg
    其他供直接食用之果乾及其加工品 2 μg/kg
    赭麴毒素 A 供直接食用之穀類及 穀類加工品 3 μg/kg
    供直接食用之花生及花生加工品 3 μg/kg
    藤蔓類水果乾 (醋栗乾、葡萄乾等 ) 10 μg/kg
    棒麴毒素 供直接食用之蘋果泥、熟漬蘋果等固態蘋果製品 25 μg/kg
    橘黴素 使用紅麴原料製成之食品及膳食補充品 2000 μg/kg
    伏馬毒素 B1+B2 以玉米為主原料之早餐穀類及點心 800 μg/kg
    其他供直接食用之玉米及以玉米為主原料之加工食品 1000 μg/kg
    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 麵包、餅乾、糕點、早餐穀類及穀類點心 500 μg/kg
    玉米赤黴毒素 供直接食用之玉米、以玉米為主原料之早餐穀類及點心 100 μg/kg
    麵包、餅乾、糕點,以及非以玉米為
    主原料之早餐穀類及點心
    50 μg/kg

     

    資料來源:SGS安心資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