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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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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月食安宣導-通訊交易食品或餐飲服務之應注意事項

  • 通訊交易食品或餐飲服務之應注意事項

    衛生福利部於103年9月5日訂定「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4.1.1施行),並自106年12月25日修正公告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眾進行通訊交易食品或餐飲服務時,須注意:
    1.商品資訊是否有充分揭露
    2.業者應提供付款方式說明
    3.依據業者提供的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當透過網路進行交易時,電腦系統應有自動回復並請消費者再次確認裝置。
    4.對於商品交付日期應記載清楚,交付地點應提供消費者選擇。
    5.消費者享有7日特殊解除權,但符合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客製化給付等通訊交意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規定事項,且經業者告知消費者不適用7日特殊解除權時,則消費者不可主張。
    6.業者可以對商品訂購數量訂定上限
    7.消費者收到商品後,要儘速檢查,如發現瑕疵,應立即通知業者。
    8.業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不可為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的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
    9.業者不可以約定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