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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份防貪案例-雲林一條爛路查出公務員受賄喝花酒 二審改判7年6月

雲林一條爛路查出公務員受賄喝花酒 二審改判7年6月

雲林縣地政處陳姓技士被控收受廠商30萬賄賂與不正利益、喝花酒,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判9年6月,褫奪公權5年,陳不服上訴,在涉收賄30萬部分,證據不足,二審撤銷改判,認他收受不正利益罪共2罪、應執行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一條爛路查出涉貪公務員!」雲林地檢署前年偵辦時表示,有人檢舉農地重劃區的農路驗收完不久又壞掉,農民抱怨疑有弊端,調查員追查,發現工程案不單純。

檢調發現,陳姓技士和張姓技佐(判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5年定讞),1年多來接受廠商款宴達20次,餐後續攤到斗南、斗六KTV飲酒作樂5、6次,還多次自己找朋友喝酒吃飯叫廠商出來埋單,把廠商當提款機。

二審合議庭審理時,他辯稱,他沒有於2019年2月11日至15日間及2020年1月21日,收受陳姓包商交付的20萬元、10萬元。陳姓包商請女兒兩度從陽信銀行提款,交待在存摺特別註記「廠商」,但無法證明包商有交付賄賂給陳,此部分則認無罪。

合議庭認為,陳接受陳姓、王姓兩包商的招待,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其圖利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原判決未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也有不當。陳上訴雖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但否認犯罪的辯解均不足採信,因此,就陳部分撤銷改判。

台南高分院審酌,陳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善盡其職責,惟竟貪圖小利,而為本件犯行,罔顧國家法益,有辱官箴,也減損公眾對於公務員品操、素質的信賴。

考量陳所收受不正利益數額,兼衡他前有貪汙判緩刑及酒駕執行完畢的前案紀錄,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的犯後態度等,認他收受不正利益罪共2罪、應執行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