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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8月反貪宣導-屏東縣萬丹鄉公所主任秘書鄭○○、建設課課長張○○、行政室主任余○○、農業課代理課長劉○○等人共犯主管事務圖利罪

屏東縣萬丹鄉公所主任秘書鄭○○、建設課課長張○○、行政室主任余○○、農業課代理課長劉○○等人,於民國107年至108年間,先後辦理萬丹鄉第二座納骨堂興建及第一座納骨堂整修補強統包工程之公共藝術設置案、2018年屏東萬丹紅豆牛奶節、社區成果展暨跨年晚會宣傳文宣品及工作服裝採購案、2019屏東萬丹紅豆牛奶節、農村特色推廣活動暨跨年晚會宣傳文宣品及工作服裝採購案、2019台灣燈會屏東縣33鄉鎮市點亮計畫~萬丹鄉公所特色花燈車採購案,竟於經辦或參與上述之勞務採購標案過程中,違反政府採購法、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規定,以洩漏採購資訊及影響採購公正等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之方式,圖使廠商黃○○、楊○○、李○○等人承攬上述標案,獲取不法利益。

本署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共同偵辦旨揭案件,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鄭○○、張○○、余○○、劉○○等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主管事務圖利等罪,鄭○○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張○○處有期徒期2年,褫奪公權2年、余○○處有期徒期5年,褫奪公權2年、劉○○處有期徒期4年,褫奪公權2年,黃○○、楊○○、李○○等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主管事務圖利等罪,分別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2年、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