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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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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6月反貪宣導-資訊系統採購貪瀆案

資訊系統採購貪瀆案

案情概述:
L先生係某政府機關秘書長,自101年1月起至104年9月11日止,利用辦理該機關資訊系統採購案之機會,向有意投標之N公司實際負責人C先索取回扣,並以訂定有利於N公司之投標條件、洩漏標案相關資訊及配合N公司需求編列採購預算等手法,護航N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得標,事後向N公司實際負責人C先生收取約定之回扣共計新臺幣3,950萬元。
洗錢/資金移動手法:
L先生以現金方式向C先生收取回扣,旋即指示其配偶L小姐或部屬C小姐、T先生等人,將該等現金存入L先生實際掌握之自然人或無營運事實之2家公司帳戶及保險箱,企圖規避查緝並隱匿不法所得。
執行成果:
L先生坦承收受回扣之事實,並繳回不法所得新臺幣3,950萬元。
起訴、判決結果:
案經本局調查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及刑法洩密等罪起訴L先生及案關人等,臺北地方法院於106年5月5日以貪瀆、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及洩密等罪判處L先生及案關人等5月至16年不等之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調查局洗錢防制處金融情報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