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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端午節將屆(111年6月3日)請恪遵倫理規範,落實報備登錄

本(111)年端午節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 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或第7點第1項(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