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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圖利與便民法紀宣導-小小垃圾袋 大大利益在

曾貪心是一家環保公司的老闆,和傳統市場簽有垃圾清運合約,負責將市場及周遭攤販產出的廚餘堆肥垃圾及一般廢棄物,運到合法焚化場處理。員工看到曾貪心要送交清潔隊清運的垃圾,都沒有使用專用垃圾袋,連忙出言阻止:「老闆,現在清潔隊收垃圾要用專用垃圾袋,不能隨便用這種黑色大塑膠袋捆捆,就丟進去啦!要是被清潔隊隊員看到會被罰款耶!」 「嘿嘿!這你放心!我跟那些清潔隊隊員很熟啦!我早就跟他們說好了,就用一般垃圾袋沒問題啦!」曾貪心得意地說。原來曾貪心早就打好如意算盤,想說反正清潔隊也是每日來收垃圾,如果把市場的垃圾,都交給清潔隊處理,就不用付那麼多錢給焚化場, 這樣一來,這筆生意利潤不就更多了嗎?於是,曾貪心找上清潔隊隊員放水弟、胖虎弟,希望他們對曾貪心沒有使用專用垃圾袋的事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曾貪心則無償幫忙他們清潔、收運市場 裡的回收物品。 放水弟與胖虎弟,雖然知道這樣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但想到曾貪心會幫清潔隊收回收物,工作負擔減輕不少,就答應了曾貪心。雙方各謀其利,一年多下來,曾貪心因此省了 400 多個專用垃圾袋的費用,獲得不法利益約新臺幣 3 萬元,直到被人檢舉,放水弟和胖虎弟圖利曾貪心的事情,才浮上檯面。 放水弟與胖虎弟身為清潔隊隊員,明知曾貪心未使用專用垃圾袋 丟棄垃圾,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卻放任並讓曾貪心獲得免用專用垃 圾袋的不法利益。最後,放水弟和胖虎弟等人,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 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 2 年,分別緩刑 3 年及 4 年,各褫奪公權 2 年。

溫馨叮嚀:

放水弟和胖虎弟清運垃圾時,應阻止未使用專用垃圾袋的廢棄物混入,若勸導無效,則應告發;兩人卻因為貪圖曾貪心允諾協助清運市場的回收物,可以減輕清潔隊的工作量而故意放水,讓曾貪心獲得省下專用垃圾袋費用的不法利益,法院認定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第 1 項第 4 款之圖利罪,得不償失。 曾貪心的環保公司負責為市場攤商清運廢棄物,應將廢棄物載送至簽約之合法焚化場處理,若要交給清潔隊收運,應使用專用垃圾袋,如未使用專用垃圾袋而擅自丟棄,已屬於「未領有廢棄物清 除許可證之非法清除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的規定。環境的清潔與社會的廉潔,需要大家共同維護,才能打造更美好的清淨家園。

參考法規 :

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4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條文同前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