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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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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4月防貪宣導-協助圖利部屬依貪污罪起訴

協助圖利部屬依貪污罪起訴

一、案情概述:

某機關主計主任甲(經某高分院判刑在案),明知公務員借支薪資有金額和期限限制,仍利用會計審核業務之便,向機關預借薪資達四十七萬八千元,其中有十八萬元不符借支規定。甲在取得借薪後,未於償還期限前辦理歸還,又為使公庫預借薪津帳面平衡,由機關開設代收帳戶之自有財源項目轉入,將四十七萬八千元轉入無利息之公庫,導致機關損失一萬八千餘元利息收入。該機關首長乙明知該帳戶經管之款項,需由業務單位依性質專款專用,不得挪為員工預借薪資之支出,更不得因個人無法返還,而將有計息之專戶款項,挪至無計息之公庫帳戶,甲行為已明顯違法,仍允許渠達到目的,涉嫌圖利個人,案經地檢署偵查終結,依貪污罪將乙提起公訴。

二、研析:

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他人利益或好處,但圖利之行政行為並不合法,而便民卻是合法給予他人利益,兩者並非不能區分。簡單來說,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其行為究為圖利或便民,應視其行為有無逾越法令規範而意圖為他人獲取不法利益為斷,最重要在於有無不良居心與有無違法之意圖而已,因此並不難辨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