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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3月防貪宣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經理温○○等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案例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經理温○○等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贰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

温○○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下稱興達電廠)燃料組經理,薛○○為興達電廠燃煤營運專員,其等為依政府採購法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張簡○○為昇○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兼工地主任,另戴○○則為駐廠會計,負責昇○エ程行在興達電廠相關工程進度及請款等工作,其2人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109年間,温○○與張簡○○均明知施作「輸、儲煤設備及區域清潔整理與推煤、壓實工作」勞務採購案件,應實報實銷不得虚報數數量或金額,竟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基於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取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共同謀議在該案單價較高之「落料導管清通與安裝」工項虛報施作數量,作為張簡○○前替温○○代購電腦之對價。雙方謀議既定後,張簡○○便指示會計戴○○於 109年4月15日及4 月21日之「工作通知單」,虛報不實數量及款項共約21 公尺計新台幣(下同) 15 萬3, 216 元。戴○○明知上開數量及款項不實,竟與溫○○、 張簡○○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配合製作不實之「工作通知單」登載虛報上開不實數量,並交付承辦人薛○○,足以生損害於台電公司。薛○○雖明知該次施工數量不實,但礙於長官指示,竟與温○○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在上開不實工作通知單中核章及送陳核而行使之,因而致不知情會計人員為書面形式審查陷於錯誤,乃於109年6月2日核算全數工程款 242 萬775 元,使昇○工程行額外獲得上開虛報施作之款項15 萬 3, 216 元。

本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范家振指揮本署南調組廉政官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共同偵辦,經調查完竣並移送高雄地檢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審理認定温○○係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被告薛○○共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被告戴○○共犯業務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