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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2月防貪宣導-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瑪家鄉公所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屏東縣瑪家鄉公所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有罪

    陳○○於民國103年3月5日至106年1月16日間擔任屏東縣瑪家鄉公所財經課課長,負責综理瑪家鄉公所辦理各項公共工程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榷限之公務員。105年間瑪家鄉運動會舉辦前夕,為使遻手於夜間練習而需加強瑪家鄉涼山集會所之燈光照明,時任集會所管理單位先將工程交由承攬廠商施作完成,估價7萬元。因該案未依法定程序簽請辦理採購即完工,承攬廠商又遲未提出估價單及發票供陳○○辦理核銷,陳○○為能順利辨理核銷,竟仍與非實際施作廠商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所掌公文書並加以行使、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程○○開立不實事項之金額9萬8,000元估價單及统一發票交陳○○收受,由陳○○據以辦理採購簽呈及核銷作業,使不知情之主計人員機關首長陷於錯誤,詐得9萬8,000元扣除交付實際施作廠商費用6萬3,000元後之不法利益2萬5,000元,足生損害於瑪家鄉公所對於文書登載及經費稽核之正確性。

    本案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本署南調組廉政官偵辦,一審法院判決前課長陳○○等2人有罪,陳○○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陳○○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缓刑肆年,禠奪公權貳年,另程○○部分因被告於審判期間死亡,法院諭知不受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