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依某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 6,000 元。該市某里幹事,先至國 民 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 UV 防曬褲及排汗褲,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前述相關規定,其遂據以核銷駐里事務費,惟事後竟又將該 2 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因此重複請領 1 萬餘元。
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審認被告使用國民旅遊卡請領休假補助費乙節,尚與被告法定職務權限之執掌無關,故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 取財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緩刑 2 年。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