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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簡述
曾糊塗明知酒駕哥開車肇事,且測試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罰並移送法辦,卻掉包酒精濃度測定表,讓酒駕哥免受行政裁罰及刑事追訴。
最後,曾糊塗被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個月,褫奪公權2 年。
溫馨叮嚀
1 警察人員於執行酒測時,應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的「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處理,如駕駛人已經違反刑法第185-3條的規定,應製作違規通知單舉發裁罰,並將駕駛人移送法辦。
2 曾糊塗違背法令規定,將業務職掌的酒精濃度測定表掉包,讓肇事者酒駕哥獲得免繳交罰鍰及受刑事追訴程序的不法利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3 另外,員警如遇有請託關說案件時,應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1 點規定,於3 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機關政風單位,登錄程序除可以保障基層員警權益外,公務員並依循標準及作業原則,能夠避免人情上的壓力,而踰越依法行政的最後一道防線。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