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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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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節慶送禮應注意,適當表示就可以

案情摘要:

葉OO係OOOO行政機關之科員,平日負責文化藝術展覽之策展業務,開天闢地股份有限公司因承包葉科員服務機關所舉辦之「OOOO回顧展」標案,該公司為答謝葉科員在佈展期間之行政支援與協助,遂由該公司職員吳經理於農曆春節期間,郵寄禮盒乙份餽贈葉科員內有ANNA SUI夢境成真淡香水1瓶、DIOR HOLIDAY COLLECTION彩妝禮盒1盒、耳墜1對及珍珠手鍊1條,市價超過新台幣1萬元。葉OO收到該份贈品後,隨即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於3日內簽報機關首長,並知會該機關政風室完成報備登錄之程序,並協請政風室將該禮盒郵寄歸還當事人,渠謹守公務分際,拒收餽贈,實堪為公務員廉政典範。

 

貼心小叮嚀:

公務員服務民眾乃是天經地義之事,對於廠商之餽贈財物,無論是否與其執行業務有關,均應謹守分際,拒收餽贈,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公務員遇有不當餽贈,應簽報機關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以維護公務員清廉之形象。

參考法規:

  1. 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公務員遇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 另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5點第2項規定,各機關(構)之政風 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