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稅小幫手_圖片替代文字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 雲林縣稅務局全球資訊網

110年4月反貪宣導-重複核銷,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一.案情摘要
小吳為某區公所里幹事,係依法令服務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依該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小吳先是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UV防曬褲及排汗褲,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該市駐里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及可支用項目一覽表等相關規定,小吳遂據以核銷駐里事務費,惟事後竟又將該2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使區公所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將該2筆消費之補助金額1萬3,000餘元撥付小吳銀行帳戶內,小吳因此重複請領詐得前述金額。

 

二.偵處情形
1.小吳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經廉政署移送地檢署偵辦。
2.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小吳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將其提起公訴。
3.法院考量小吳犯後坦承犯行,並繳還所詐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頗具悔意,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取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

三.弊端癥結

公務人員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須先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並核對確認無誤後,持向機關人事、會計機構請領。本案小吳於核銷里幹事駐里事務費後,復利用同筆消費再請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其請領日期間隔短暫,該區公所人事、會計機構卻未能察覺小吳所申請核銷駐里事務費及強制休假補助費之店家名稱、消費地點、消費日期、消費項目及消費金額等,是否有相同或其他異常情形,而將重複請領之補助費匯入其銀行帳戶內。

現行「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支領程序,只需公務人員前往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後,再於該年度「公務人員符合報領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上核章,即可申請核銷刷卡消費之金額,尚無須另行檢據核銷,故消費單據易被移作他用,形成管理上之漏洞。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不法利益。本案小吳職司里幹事職務,原應崇法務實,明知不可以同一消費重複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及駐里事務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持相同發票單據重複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使區公所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財物,實係法治觀念薄弱使然。

資料來源:客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