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8條
| 納稅人主張房屋屋況糟無法使用,惟查屋況未達不堪居住程度。另住家空置,應適用住家用稅率(1.5%),原核定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有誤,已更正。 |
2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3條、第5條及第9條
| 房屋現值應依據房屋標準價格、面積、折舊率、地段率等因素核定,不等於房屋造價。 |
3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5條
| 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4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
|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准免稅之房屋,於免稅事由消滅後依規定補徵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