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您好:你的來信我們收到了,信中提及您的配偶將名下房屋(稅籍編號:01080228091)贈與3名子女,其107年房屋稅是否重複課稅乙案,說明如下:
一、房屋稅課稅期間係前1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另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換記;且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向承受人課徵,先予敘明。
二、查該址房屋於107年1月4日由您的配偶贈與子女3人,因107年房屋稅係於107年5月份開徵,因此於申報契稅時,即予開徵配偶106年7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繳納,以利房屋移轉登記;至於子女等3人則應負擔107年1月至6月共計6個月的房屋稅,係於107年5月份開徵時寄發稅單,並無重複繳納。
臺端若對107年期房屋稅課徵仍有疑義,請洽本局房屋稅科承辦人員。
敬祝
健康快樂
雲林縣稅務局敬啟